日前,司法部公布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進一步規(guī)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司法部對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程序規(guī)定》進行了全面修訂。
新修訂的《程序規(guī)定》共六章46條,與原《程序規(guī)定》相比,新增加7條,單設“指派”一章,重點修訂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承辦人員。規(guī)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中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yè)資格的工作人員等,可以依法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優(yōu)化申請程序。明確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改為提交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三是完善審查程序。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申請人誠信承諾等方式核查經濟困難狀況,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請求異地協作,異地協作核查的時間不計入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期限。四是細化指派程序。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五是規(guī)范承辦要求。要求法律援助人員代理案件時,應當約見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次約見時應當履行相關告知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