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6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fā)[2008]37號),現(xiàn)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yè)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乙烯類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烴類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四、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shù)量申報納稅。
五、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xù)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企業(yè)庫存的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繳納的消費稅,準予在2008年12月稅款所屬期按照石腦油、潤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計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消費稅政策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內容自本通知執(zhí)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ㄒ唬┴斦?/spa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63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92號)
?。ㄈ﹪叶悇湛偩帧蛾P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9號)
?。ㄋ模┴斦?/spa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一條第二款的第1項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和附件的第六條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具體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5號)第五條
?。﹪叶悇湛偩帧蛾P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183號)
?。ㄆ撸┴斦?/spa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第二條中關于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guī)定
?。ò耍﹪叶悇湛偩帧蛾P于印發(fā)<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45號)第四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