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民政字[2021]4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j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內黨辦發(fā)〔2021〕5號)、《臨河區(q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臨政辦發(fā)〔2018〕135號)、《關于實現(xiàn)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xiāng)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方案》(巴黨發(fā)〔2021〕14號)和《巴彥淖爾市城鄉(xiāng)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巴政辦〔2020〕30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臨河區(qū)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臨河區(qū)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低收入家庭認定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家庭剛性支出等情況。
本指引所稱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以及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因意外導致基本生活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支出型困難家庭)。
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spa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養(yǎng)認定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認定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循綜合全面認定的原則,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為主,兼顧家庭特殊剛性支出。
第二章 家庭可支配收入認定標準
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情況是認定低收入家庭三個同時必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必須是長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員: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重病、重殘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戶籍條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低收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持有臨河區(qū)常住戶口,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在長期居住地申請,戶籍性質改為居民家庭的農村對象,村委會出具土地證明,計算土地流轉成本收入。
第五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請當月的前12個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總數(shù)進行認定,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認定標準和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內容,參照《臨河區(q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辦法》(臨政辦發(fā)〔2018〕135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資性收入主要參考工作單位為個人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社會保險、工作單位提供的合法性收入證明、勞動(務)合同約定、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所從事行業(yè)的務工收入行業(yè)評估標準等信息,對家庭成員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進行綜合認定。
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或者人社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收入。若本人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短期內難以核查的,其收入按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性收入或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短期務工人員工資性收入,可參照當?shù)赝袠I(yè)收入標準,按實際務工月(天)數(shù)計算。
第六條 在申請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時,應當結合家庭剛性支出情況核定家庭實際可支配收入,支出型貧困家庭收入剛性扣減共分五項。
(一)因病負擔費用扣減:一年內突發(fā)重特大疾病產生高額醫(yī)療費用達到3萬元以上的患者,按規(guī)定享受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醫(yī)療救助、商業(yè)保險報銷和社會資助后,個人自負的合規(guī)費用超過的部分予以扣減,扣減費用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二)學習負擔費用扣減:同時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學生或兩名及以上大學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扣減家庭核算收入。
(三)長期照護費用扣減:對已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視力殘疾人對象每月按城鎮(zhèn)低保標準扣減。
(四)必要就業(yè)成本:對就業(yè)人員就業(yè)成本按照務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扣減。
(五)因殘費用:殘疾人康復治療以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對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實際支出經相關部門報銷后個人總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據(jù)實扣減,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扣減。
上述核減規(guī)定不適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員認定。
第三章 家庭財產認定標準
第七條 家庭財產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xiàn)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商業(yè)保險、機動車輛、房屋、船舶、大型農機具、個人有能力繳納公積金以及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
家庭財產認定標準和不予認定情形:
1.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等應急金融資產總額,人均超過24個月城鄉(xiāng)低保標準之和;
2.家庭擁有兩處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擁有商業(yè)用房的;高標準裝修現(xiàn)有住房的;
3.家庭成員個體經營注冊信息和雖沒有注冊信息但經常使用雇工從事經營活動的;
4.擁有空調等高檔消費品、大型農機具、大型打草機的家庭;
5.家庭擁有汽車的或家庭成員名下雖沒有汽車但長期使用車輛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同時,對有能力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2年內,非因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的;家庭成員長期出入高檔消費娛樂場所、購置貴重首飾;有高標準消費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等情形不予認定。
第四章 申請、受理和審核認定
第八條 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程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guī)定進行,且應適應社會救助綜合改革的趨勢和要求。
第九條 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應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和資格認定。戶主本人或授權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場(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家庭成員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并填寫《巴彥淖爾市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授權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有子女及配偶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前款所列證明材料,可通過信息化政務服務平臺共享的地方應視情簡化。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場(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啟動入戶調查程序和受理公示,并報區(qū)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對公示、核查預警結果存在異議或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的,重新核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場(街道辦事處)研究確定審批核準。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場(街道辦事處)確定審批后,及時建立紙質檔案,上報區(qū)民政局電子版花名及紙質文件。對符合低收入困難家庭條件的進行錄入自治區(q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tǒng)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場(街道辦事處)定期對所轄區(qū)域困難群眾進行摸排走訪,在發(fā)現(xiàn)或接到救助線索后,應第一時間調查核實。完善社會救助訴求快速響應機制,明確快速響應的事項、程序、時限,及時為有需要的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服務。
第十三條 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后有效期從批準之日起1年內有效,1年后可以再次申請認定。有效期內因享受扣減因素消失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隨時動態(tài)調整。12個月后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由申請對象按時提供12個月內收入和剛性支出證明后,予以保留;不符合條件或不能全面提供相關證明的,不再保留。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低收入家庭申請臨時救助的,適用簡易程序,不再重復核查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民主評議和救助前公示,直接根據(jù)事項和困難狀況實施救助,救助后進行公示。
第五章 責任與容錯免責
第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場(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qū)(村)公開認定結果和最終認定結果,設立舉報監(jiān)督電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規(guī)追責問責。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由臨河區(qū)民政部門核實后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2年內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申請。
第十八條 從事對低收入家庭認定或開展救助工作時,對于政策法規(guī)尚未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標準等,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從中心大局出發(fā),明確相關標準并經上級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出現(xiàn)失誤和過錯的情形給予容錯免責。
第十九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對象在申請及享受救助過程中,有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未履行定期報告義務,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戶調查等規(guī)定程序,通過現(xiàn)有手段均未發(fā)現(xiàn)其隱瞞的真實情況,應給予容錯免責。